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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经2023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7月18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力全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 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其中工业项目分割最小基本单元还应满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规定的最小销售单元要求。成套住宅以套为不动产单元。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涉及转让或办理销售许可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于改变建筑功能用途整体性的(如酒店、旅馆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分割情形的不予分割。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中对项目分割有限制性约定的从其约定,确需改变相关内容的,应先履行相应调整程序。涉及分割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业用地等产业类项目进行分割,还应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及供地文件要求,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合同履行、产业准入、环保卫生、生态环境、消防安全、转让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住宅类项目实体分割及非成套住宅进行非实体分割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公安、教育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对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后续居民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分割盘活转让的有关意见。

第八条 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存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权利人申请改建实体分割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涉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其中产业类项目及住宅项目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纳入区政府同意分割盘活的有关意见。

第三章  规划建设手续

第九条 对于存量建设项目改建实体分割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先行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应符合相关安全、抗震要求。

第十条 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委托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改建论证报告(具体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改建部分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持项目改建论证报告到辖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产业类项目及住宅项目还应当提交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割盘活转让的意见,经审查对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的(包括建筑相对位置、用地面积、服务设施、特定区域建筑高度、建筑整体风格),告知建设单位或权利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依法按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申请办理;经审查对不涉及改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