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27日
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5号)属于到期接续性文件,到期后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7日,三统一号为SDPR-2022-0150004。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8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8日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使用,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的矿山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规范提取、企业所有、专款专用、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每个矿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五条 现有矿山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完善基金账户,新建矿山应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统称方案)评审通过后1个月内,由所属矿山企业建立基金账户。
第二章 基金计提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方案。方案应当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进度安排,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费用、阶段费用、总体费用等。
矿山企业按照经批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资源储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七条 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基金计提总额为当期适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投资总额。
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不足3年(含)的,应当一次性全额计提基金。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计提基金,首次计提不得少于基金总额的20%。
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进行核实。
矿山企业按规定重新编制的方案确定的动态投资总额高于原方案20%(含)以上时,首年计提基金按照差额(即新方案确定的动态投资总额减去已缴存金额)的20%提取。
第八条 除首次计提外,矿山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矿产品开采情况按年度计提基金(以方案适用期为准,一般每5年一个阶段),计提方法如下:
本阶段各年度计提基金=(基金计提总额-当期适用方案评审前已缴存金额)×上年度实际开采的矿产品资源量/当期适用方案对应的设计可利用资源量。
第九条 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一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规定计提基金。
第十条 拥有多个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或矿业集团,须按采矿权分设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各矿山的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原方案在有效期范围内、计提基金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补足;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可充抵下一年度应计提基金数额。
在本办法发布施行前矿山企业已缴存的基金、土地复垦费一并转入新建基金账户。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由矿山企业根据方案自主安排使用,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基金:
(一)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