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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6-04-24                         京发改〔2006〕628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的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经协调机制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的规定,为保证协调机制的规范、有效、顺畅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协调机制的目的是:加强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市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政令统一,依法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调机制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市政管委、市园林绿化局、市信息办等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第四条 成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 协调机制协调事项范围如下:
  (一)加强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计划与思路;
  (二)本市招投标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
  (三)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及范本的制定;
  (四)涉及多部门招投标工作、需呈报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六)全市招投标执法检查或联合调查工作;
  (七)各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信息交流;
  (八)需要多部门研究或协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