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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2018-09-20          盐财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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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财库〔201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定期撰写核查报告;

3、会同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4、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第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按照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3、对市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4、对下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

2、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3、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及时准确传输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5、按市财政局需求,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监控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