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东建发〔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12-07》规定,现行有效。2022.12.21—2027.12.20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 |
最高得分 |
1 |
企业及时、如实填报相关统计信息和信用信息。 |
2分/次 |
10 |
2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 |
10分/项 |
20 |
3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
5分/项 |
10 |
4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的。 |
3分/项 |
6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
3分/项 |
6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成果创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3分/项 |
6 |
7 |
企业被省级及以上税务、银行信用评价系统评定为信用最高等次的。 |
5分/项 |
10 |
8 |
企业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信息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 |
10 |
10 |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序列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标准 |
1 |
企业不及时报送统计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
10分/次 |
2 |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通报、披露、处罚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行业社会组织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3 |
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拖欠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下的。 |
10分/项 |
4 |
企业拖欠工人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的,拖欠社会保险、银行贷款、工程款、合同款100万元以上的。 |
20分/项 |
5 |
企业未及时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 |
5分/次 |
6 |
企业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
20分/项 |
7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
30分/项目 |
8 |
企业存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等行为的;存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为的;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因用地主体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或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
20分/项目 |
9 |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20分/项目 |
10 |
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或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
20分/项目 |
11 |
企业诱导购房人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或承诺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房的。 |
10分/项目 |
12 |
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附加文本等形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
20分/项目 |
13 |
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网上合同签约备案的。 |
5分/合同 |
14 |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
30分/项目 |
15 |
企业未实行“购房冷静期”制度的 |
30分/项目 |
16 |
未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
10分/项目 |
17 |
企业开发项目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或者无资质企业供应混凝土的。 |
20分/项目 |
18 |
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
20分/项目 |
19 |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将人工费按月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20分/次 |
20 |
未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效管理的。 |
20分/次 |
21 |
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或未落实施工过程结算的。 |
10分/次 |
22 |
企业未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的 |
30分/项目 |
23 |
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新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 |
5分/项目 |
24 |
企业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一般工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10分/项 |
25 |
企业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未组织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交付使用的;测绘面积不实,侵害购房人权益的。 |
30分/项目 |
26 |
企业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
20分/项目 |
27 |
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
20分/项目 |
28 |
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
20分/项目 |
29 |
因企业原因,对于投诉处理不及时,处理不积极的。 |
10分/项目 |
30 |
因企业原因,对于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
30分/项目 |
31 |
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
30分/项目 |
32 |
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因企业经营行为产生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
5分/人次 |
33 |
企业相关责任人因企业经营行为产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
10分/人次 |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序列 |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
1 |
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罚,或严重违反行业组织章程、自律公约,受到行业组织联合制裁的,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依法被认定骗税、偷逃税费的。 |
2 |
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拒不接受依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或拒不履行生效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
3 |
企业因违法行为在3年内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司法机关查实涉黑涉恶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4 |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 |
5 |
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超面积建设,致使规划验收不通过,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 |
6 |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或部分履行但限期整改未到位的;故意采取先期违法开工、后期补办手续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提前施工建设的。 |
7 |
企业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开发经营项目出现烂尾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 |
8 |
企业被司法机关认定商品房交易合同欺诈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一房多售的。 |
9 |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5.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6.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