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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1. 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例如GJ1项目,证书应当打印为“GJ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不需要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延期工作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持原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机构擅自将原核准证书项目代码与新核准规则项目代码对应扩大检验范围的,按照超出核准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 原核准证书的换证与增项。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因新核准规则核准项目无法与原《核准规则》核准项目逐一对应,申请书所有核准项目均按照首次核准填写。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增项核准”,鉴定评审机构和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发证机关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已办理换证和增项的检验机构,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发证机关收回作废。

3. 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2022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

二、核准要求

4.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