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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现将《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培养,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聚焦“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和16条重点产业链,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手段,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组织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目标,聚焦重点产业技能需求,面向企业技能岗位员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满足人岗匹配和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需要。

——坚持终身培训。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企业职工在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多种方式,灵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坚持校企政联动。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教育培训优势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有序高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利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成果,积极为企业新型学徒提升技能、干事创业提供机会和条件。鼓励企业新型学徒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技能岗位发挥关键作用。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发挥各类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转岗员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达到“转岗即能顶岗”。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引领,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十四五”期间,全市每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不低于2000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200人。

四、培养范围和层次

(一)培养范围。“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和16条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中,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其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也可纳入培养范围。

(二)培养层次。学徒制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岗位职工为主,培养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高级技师可延长至2年。

五、培训主体和对象

(一)企业(含具有技能岗位的其他单位,下同)的职责和条件。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并承担以下职责:

1.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和企业导师(技能师傅)的遴选推荐,实施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2.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

3.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联合培训机构开展课程设计和评价规范,确保培训内容、评价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

4.承担企业培训资金和政府培训补贴的使用和管理,合理支出培训场地耗材、培训机构结算、导师劳务、学员奖励等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归档各类申报、培训、评价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烟台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完整的职工培训制度体系,建立了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制、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企业导师(技能师傅)、场地、工位和设备等,能够满足实训要求。

(二)培训机构的职责和条件。培训机构发挥教育培训优势开展学徒培养,并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企业培养需求,制定培养方案,联合企业开展课程设计和评价规范,选定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

2.根据合作协议,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安排班级助教承担班级管理,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3.对企业导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指导企业导师制定教学计划。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烟台市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对规模较大、机构完备、制度健全、师资优良的重点企业培训中心,经认定后可参与高级工培养;

2.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职业标准,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具有开发培训方案、培训课程等教学资源的能力;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培养对象。以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主,也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和50周岁(女性)。技师、高级技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师:年满29周岁;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金蓝领”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书)3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4年(含)以上。

2.高级技师:年满31周岁;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金蓝领”技师培训合格证书)3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8年(含)以上。

六、培养模式和内容

(一)培养模式。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也可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企业主要采取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开展培训。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通过传技带徒、跟班见习、岗位实训等方式,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独立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

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机构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系统开展专业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做好与企业生产实践技能的有效衔接。支持培训机构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培训机构应对企业导师进行必要的教学指导,提高企业导师教学的系统性、针对性。

企校双方应加强师资建设。企业确定的导师应同时具备实践操作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培训机构选派的导师应具有课程开发和教学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要注重发挥首席技师、技术能手、技能大师等领军技能人才作用,优先纳入导师序列,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

学徒培训期满,可直接参加相应技能等级评价,合格者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其中,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总课时分别不少于210课时、315课时、420课时。

七、培训程序和要求

(一)部署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年度培养计划,部署开展培训工作。

各企业根据部署要求,确定培训对象和联合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有关资料及要求参照《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手册》执行。其中,高级工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师、高级技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与培训机构,由双方签订培养协议,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

(三)组织实施。目录内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指导计划安排,对学徒进行专业知识、操作和实践教学,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和学分管理。

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可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四)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培训计划,开展抽查检查,确保培训过程真实有效。

(五)企业评估。培训期间,企业按年度对学徒培训表现情况和培训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培训期满,企业评估平均分达到60分以上的学徒,可参加技能评价。

(六)技能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试(鉴定)中心牵头,组织企业、培训机构参与实施。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现场操作方式,技师、高级技师还应进行综合评审。

(七)拨付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合格人数,结合培训过程监管,按规定标准拨付补贴资金。企业根据培训情况支付培训机构有关费用。

(八)档案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学徒信息、培训过程资料、考核评价资料、资金拨付资料以及影视频资料等存档3年。

八、培训资金和补贴

(一)培训资金。企业按照培养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应根据培养内容、层次和培养成本,与企业协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培训补贴。对完成学徒培养的企业,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每人5000—7000元给与培训补贴(详见附件)。当年度完成结业考核的,培训补贴资金于次年结算。其中,高级工由县级财政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由市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对列入学徒培训计划、正常开班的企业,可申请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申请其余补贴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教学费用(主要包括:教师授课费、课件费、网络教育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场地费、教学设施设备费以及培训质量督导费)、考核评价费用(主要包括:试题费、耗材费、场地费、劳务费),不得用于交通、食宿、差旅、通讯等费用。

存在培训过程不真实、未完成培训课时、未通过技能评价、学徒离职等情形的,不予补贴。学徒制培训补贴不得与其他各类政府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同时享受。

企业申领补贴应提交申领表、花名册、技能等级证书、影视频资料、收费票据等资料。

九、激励和监管机制

企业支出的有关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承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可享受带徒津贴或课时费,可参照有关标准由企业或培训机构确定并承担。

带徒业绩突出的导师,优先推荐申报首席技师等技能人才工程。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优先推荐申报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平台。

对未完成培训计划,培训质量较低、合格率较低以及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压减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培训申请资质。企业和培训机构要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

(二)协调推动实施。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各企业要加强组织实施,建立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生产、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认真规划、扎实组织。各技工(职业)院校要积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并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院校和职工积极参与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

烟台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档次

补贴标准

(元 /人)

适用范围

A档

5000

三级(高级工)

一般耗材项目

5500

高耗材项目

B档

5500

二级(技师)

一般耗材项目

6000

高耗材项目

C档

6500

一级(高级技师)

一般耗材项目

7000

高耗材项目

注: 具体适用范围和项目种类另行确定。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