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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函〔2014〕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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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5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完善营商环境,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工作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仓储物流等众多行业,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8%,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从业人员1亿多人,既是活跃市场、便利消费的主体力量,也是吸纳创业、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下行压力较大,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增多,社会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解决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类难题,激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是扩大供给和内需、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重要手段,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快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和完善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和任务为指针,结合商贸流通行业自身特点,全面落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提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组织化、品牌化、规范化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机制,形成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重点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组织化程度。

扶持培育一批经营模式新、市场接受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帮助更多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和投资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加快发展自愿连锁,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批发企业及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联合采购、共同配送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和物流信息平台等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适的物流配送等相关服务。加快推动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发展“网订店取”等新型末端配送模式。

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辟专门通道,制订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网络销售提供便利。鼓励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互联网社区、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发展网络营销,增强市场拓展能力。

(二)发展新型营销渠道,提升中小企业品牌化水平。

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展会,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和促销活动,拓宽营销渠道。鼓励和引导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商贸功能区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吸引并带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发展。

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创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发掘、培育、宣传一批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品牌,组织开展品牌展示、集中宣传等活动,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推广。支持老字号企业应用现代技术传承发展传统技艺,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优秀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

通过举办地方名特优商品大集等方式,帮助品牌企业与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产销链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法律维权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聚区设立常驻点、投诉点,营造商家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