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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价发〔201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局: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2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16〕5号)以及《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范围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税财物计税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行为。

  根据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16〕5号)精神,我市先行在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土地增值税清算、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等领域,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管辖规定

  税务机关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应当向同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市地税直属征收局向环翠区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对涉及全市范围或跨区市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可由威海市物价局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涉税财物在外地的,承办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请涉税财物所在地的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办理。

  三、工作流程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流程,按照《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详见附件1)。

  (一)提出协助请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应当向本区域内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提供相关材料(格式详见附件2)。

  (二)受理、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指派人员对涉税财物进行核查和价格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格式详见附件4)。

  (三)重新认定和复核。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格式详见附件3)。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重新认定、复核协助书(申请书)后,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受理重新认定(复核)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认定(作出复核决定);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格式详见附件5)。

  (四)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专业支持。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认定业务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