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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

丽建发〔2013〕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建设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档案高效存储和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建设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须一并移交与工程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要求归档的电子文件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文字、图纸等进行转换,并能被计算机读取的扫描件。

二、凡在丽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编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完整、准确的电子文件,并负责收集、汇总、移交电子文件工作。

三、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照附件要求做好数字化扫描工作,其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等,应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份。

四、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确保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保证归档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套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在按规定移交一套纸质文件的同时,还应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归档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组织检查。

七、本通知自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八、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