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程序,降低居民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2015年度内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居民企业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资料准备阶段
居民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确认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报送资料等要求及时办理完毕。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居民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提供76号公告规定的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居民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跨地区(含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
对于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企业重组申报资料
在2015年内完成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除财税〔2009〕59号
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当事各方应当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分别准备《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等有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成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申报。
对2015年内存在股权、资产划转行为,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准备《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成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申报。
4.政策性搬迁申报资料
我省居民企业2015年度开始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应当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规定,准备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企业搬迁完成当年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准备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准备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说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阶段
居民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查账征收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的,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资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规定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
(6)发生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或《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其申报资料;
(7)存在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居民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还应报送包含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的专项报告;
(9)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0)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