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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2〕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9月17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和鼓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转让或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等活动。

第四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对象是指在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该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团队。

作为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的科技人员,不受国籍、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所获股权的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企业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允许和鼓励在实施该项投资时,将所获股权的一定比例奖励科技人员或团队。

对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企业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100%实施技术折股。

第六条  允许和鼓励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对科技人员或团队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可以通过企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向激励对象增发股权、股份公司向股东回购股权、企业投资人转让投资份额等方式取得。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期权有效期、行权条件与价格、权利限制等要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采取收益分成的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分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