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字[200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近日接到部分地区的反映,经研究,现就对于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有关规定精神,对于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后开始享受自治区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政策如何规定,只能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对于企业在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