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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试行)

绍兴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试行)
2023-09-28绍市建设〔202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升绍兴古城消防安全,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规定,结合绍兴古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绍兴古城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因地制宜、科学提升”的原则,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保障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提升建筑及区域消防安全水平。

在保持绍兴古城特有的传统风貌、街巷肌理、结构关系、空间尺度等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古城内建筑的相关修缮、整治、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有关防火要求。涉及文物建筑的,应服从文物建筑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本方案所称的“街区”,是指古城内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第四条 古城应根据保护利用和发展实际,积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和未来社区建设,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 古城的消防安全工作,由越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街区属地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涉及古城公共消防安全提升的项目建设、服务保障费用,由绍兴古城保护基金保障。

第七条 属地街道负责街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分析评估,掌握街区消防安全状况;

(二)督促区域内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对区域性重大隐患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或综合治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八条 属地街道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属地街道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设施应实行统一管理,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对其经营、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和逃生器材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 街区所在社区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街区内居民、经营业主及其他活动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经营、生活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应严格按照《绍兴古城消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救援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古城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第十三条 在对街区进行保护利用时,应科学处理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通过设置防火分隔区的方式,避免火灾蔓延。防火分隔区宜根据地形特点,采用既有的防火墙、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其它增强措施。

木结构建筑连片建造、整体疏散困难的区域,应通过设置疏散缓冲区、防火隔离带的方式提升消防安全。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米。

第十四条 街区应针对风貌保护与改造利用的需求,结合空间布局特点及建筑防火特征,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保障工作,并在公共区域落实以下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一)应充分利用古城天然水系水源,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区域修建消防车取水口,消防车取水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20米,并设置确保消防车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非局部应用系统)的街区应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并应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街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向室外消火栓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80米。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文物建筑周边,室外消火栓设置半径不应大于50米。

(二)街区内设置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毗邻消防车通道。设置在既有建筑内部时,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部位,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街区应沿人员室外疏散通道设置应急导向标识系统,在街区主要出入口附近或街区中行人需要选择行进方向的主要路口附近设置街区导向图。

(四)街区应按安全技术规程设置电气设施,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五)街区宜设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街区应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及结构的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分隔或减小防火间距,不得随意在建筑外墙上开设门窗、洞口,不得随意减少、占用消防车通道和人员疏散通道,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十六条 严禁在街区范围内设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应合理设置电动车辆停放、充电场所,宜采用智能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辆。

第十八条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整体或局部开发利用时,建设单位应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编制具体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采取防火加强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和救援保障能力。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可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第十九条 古城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建筑,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城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单体既有建筑实施改造时,在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其他既有建筑实施改造的,改造主体应结合历史保护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活化利用、运营管理等因素,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或备案)。对满足现行消防规范标准确有困难的,改造主体可委托消防专业研究机构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提出适当措施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经专家论证后可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街区内建筑改建(内部装修)后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应满足公众聚集场所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古城内开办的民宿,应满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 号)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街区消防安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第四章  建筑消防



第二十二条 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在进行保护性修复、开发利用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时,应按照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三类,分别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古城内的文物建筑除满足文物部门相关规定外,尚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一)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宜安装在建筑外部便于取用处(如天井、外墙等)。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不宜用水扑救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天花造型有要求的建筑,可选择较为隐蔽的火灾探测装置,降低对原有风貌的影响。

(三)应设置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指示系统。

(四)文物建筑内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配电线路应穿金属导管保护,并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传入消防控制室,无消防控制室的,应传入值班室。

(五)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2层及以上楼层应在醒目位置配置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

第二十四条 古城内的历史建筑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一)在不影响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应对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采取涂刷防火涂料、包覆耐火材料等措施,改善构件燃烧性能。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的历史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其他结构的历史建筑按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室内消火栓宜安装在建筑外部便于取用处(如天井、外墙等),其布置应保证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

(三)木结构、砖木结构的历史建筑,除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结构的历史建筑按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利用市政供水管网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天花造型有要求的建筑(如设有彩绘的庙宇、殿堂等),可选择较为隐蔽的火灾探测装置,降低对原有风貌的影响。

(五)应设置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指示系统。

(六)历史建筑内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配电线路应穿金属导管保护,并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历史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传入消防控制室,无消防控制室的,应传入值班室。

(七)历史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2层及以上楼层应在醒目位置配置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

第二十五条 古城内的传统风貌建筑,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一)在不影响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应对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采取涂刷防火涂料、包覆耐火材料等措施,改善构件燃烧性能。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传统风貌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结构的传统风貌建筑按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室内消火栓宜安装在建筑外部便于取用处(如天井、外墙等),其布置应保证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

(三)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传统风貌建筑,除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结构的传统风貌建筑按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利用市政供水管网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0.05 Mpa。

(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天花造型有要求的建筑(如设有彩绘的庙宇、殿堂等),可选择较为隐蔽的火灾探测装置,降低对原有风貌的影响。

(五)应设置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指示系统。

(六)传统风貌建筑内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配电线路应穿金属导管保护,并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有电气火灾危险的传统风貌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传入消防控制室,无消防控制室的,应传入值班室。

(七)应按中危险级配备灭火器,在2层及以上楼层醒目位置配置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



第五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区应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 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取水口、消防救援码头等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第二十九条 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设置启闭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二节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内宜采用无明火厨房;非民居类建筑确需设置明火厨房时,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周边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民居类建筑确需进行明火烹饪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将烹饪区域与周边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民居类项目改建、修缮时,其烹饪区域要按照明火区域的相关防火规定,做好防火安全措施。鼓励传统民居区居民烹饪区域防火安全改造提升。位于砖木结构建筑内的居民用气户,推广使用民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提高安全用气可靠性。

第三十一条 街区应加强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工、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后应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四)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五)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六)靠近可燃物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七)每日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第三节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古城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相关消防责任主体应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古城的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擅自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工作前,必须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施工人员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非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五)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要求,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制定相应技术与组织管理措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防范电气火灾。



第四节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八条 街区应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

第三十九条 街区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街区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文物建筑、出租房屋、民宿、餐饮、娱乐休闲场所等应作为巡查重点;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四十一条 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和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街区应通过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街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十三条 街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街区消防安全整体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应对商户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在职期间至少每年接受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