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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对账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对账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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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市直各单位,本局各处(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单位及财政部门各业务处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市财政局国库资金与银行对账暂行办法》、《盐城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2、《盐城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3、《盐城市财政局国库资金与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4、《盐城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附1:

盐城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对账工作,保障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市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第三条  财政资金对账指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就一定时期内的集中支付、往来资金、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缴拨事项进行月度和年度对账,或根据需要进行适时对账。

月度对账以截止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据为准。

年度对账以每个财政年度的累计数据为准,经对账确认后的数据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相关数据和列报决算的依据。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财政部门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并认真查找原因,按照“谁出错谁更正”、“不得多头更正以及汇总更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条  财政资金对账应根据业务需要,采用纸质对账单对账、计算机网络对账等方式进行。

纸质对账单需要预算单位对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签署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

计算机网络对账需要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相关财政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处理,反馈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预算单位未按财政部门要求进行签名、盖章、标注、反馈对账单,视同没有完成对账工作。

第二章 集中支付对账

第七条  集中支付对账指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就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拨款事项进行对账。

第八条  集中支付对账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对账。

第九条  月度对账。财政部门集中支付已实现适时对账,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即可进入预算执行系统的支付报表中查询相关支付明细,凡是标明“已登记”、“已清算”的即已完成实际支付,预算单位可按来源、所属支付时间等与本单位账务进行核对。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做标注反馈财政部门。如在对账过程中对支付明细有疑问的,可与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科核对。

第十一条  年度对账。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登录预算执行系统支付报表中查询支付数据,和单位账务进行核对,在年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做标注反馈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经对账确认的数据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相关财政拨款和填报本单位部门决算“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 、“财政专户核拨”等数据的依据。

第三章 往来资金对账

第十三条  往来资金对账指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就暂付款和代收往来款两部分内容进行对账。

第十四条  暂付款指预算单位暂借财政部门的款项,主要包括预算单位借款和购房政策性借款等。

第十五条  暂付款的借方反映预算单位增加的借款,贷方反映预算单位的还款,余额是预算单位尚未归还的款项。

第十六条  代收往来款指预算单位暂存在财政的往来款,并通过申请往来指标实现支付。代收往来款的贷方数是预算单位的往来增加数,借方数是预算单位实际支付数,余额数是预算单位账面代收往来款的结余数。

代收往来款的尚可申请指标数,是指预算单位的年初结余数加上本年增加数,扣除已申请的往来指标数。

第十七条 月度对账。财政部门在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及时入账,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的非税收入模块提供单位对账单。

预算单位月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反馈已对账标志。

第十八条  年度对账。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及时入账,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的非税收入模块提供单位对账单。

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反馈已对账标志。

第十九条  代收往来款的借方发生数,单位对账单中提供的是月支出合计数,预算单位结合支付系统中的明细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数,请与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科核对。

第二十条  代收往来款中可申请指标数,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供代收往来款对账单,各单位可结合预算执行系统中的具体指标数进行核对,并请在系统中反馈已对账标志。

第二十一条 经对账确认的数据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暂付款和代收往来款的依据。

第四章 非税收入对账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对账指财政部门与市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就非税收入收缴事项进行对账。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对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和预算执行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对账。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贷方发生数是预算单位的征缴数,借方发生数是财政部门缴入人行国库的数据,结余数是预算单位已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入人行国库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 月度对账。财政部门在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划转的非税收入导入预算执行系统中的账务软件中,并开放非税收入模块中的单位对账单功能。

执收单位在月度终了后第4个工作日登录预算执行系统中的非税收入模块,打开文件中的单位对账单功能,查询对账数据,并在月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做标注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年度对账。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的非税收入导入预算执行系统中的账务软件中,并开放非税收入模块中的单位对账单功能。

执收单位在年度终了后第6个工作日登录预算执行系统中的非税收入模块,打开文件中的单位对账单功能,查询对账数据,并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做标注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对账确认的数据作为执收单位会计核算年度记录相关应(已)缴财政款和列报本单位部门决算“缴入财政专户数”、“已缴财政国库数”等有关数据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与各非税银行每日核对非税收入中的不明款,并确保不明款项的合计数与当日划转的银行数等于银行非税收入过渡户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每日查询非税系统中的不明款项,并结合本单位的非税票据的开立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地纳入本单位的收入中。

对非税收入中的不明款项,超过6个月无单位认领的,财政部门将统一报批转入政府统筹,不再接受非税执收单位的认领。

第五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对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财政部门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财政国库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对账的牵头组织工作,协调对账工作有关事项,编制对账单以及对账单数据准确性的最终核实确认。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的集中支付、往来款项、非税收入等缴拨数据进行对账,对相关差错进行改正。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及时开展对账工作以及对相关差错进行更正;负责本部门系统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办法的制订,促进对账工作制度化、精细化。

第三十四条  对账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对账职责及差错处理原则当月办理更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对账职责而造成相关工作差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市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对账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执行。

附2:

盐城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对账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财政局内部相关处室。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对账是市财政局国库处与业务处就一定时期内的财政专项资金收付数据进行的对账。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对账分为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进行对账。

月度对账以截止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据为准。

年度对账以每个财政年度的累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月度对账。国库处在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按业务处室、核算科目等内容编制《盐城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单》(见附件一),发送至业务处。

业务处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业务处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国库处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条  年度对账。国库处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业务处室、核算科目等内容编制《盐城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单》,发送至业务处。

业务处在年度终了后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业务处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国库处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七条  国库处及业务处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对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财政决算工作顺利完成。国库处负责财政资金对账的牵头组织工作,协调对账工作有关事项,编制对账单以及对账单数据准确性的最终核实确认。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盐城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对账单

科目名称:

会计期间:

日期

凭证号

摘要

收入

支出

方向

余额



上月结转




















































































本期余额






附3:


盐城市财政局国库资金与银行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确保国库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财政局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具体负责财政资金与资金存放银行之间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的对账。

  第三条 国库资金对账,国库处要做到全员参与,定时、定人、交叉进行。每位对账人员应认真履行对账签字手续,对账中发现问题,查明原因的,出据书面文字交银行日记账经办人员,由银行日记账经办人员汇总对账情况,分清责任,落实处理。

第四条 国库资金对账应按日、月、年进行,银行日记账及各账套银行存款明细账应与同级人民银行、财政资金存放银行提供的明细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账数字精确到元、角、分,以当年1月1日至发生财政资金的收支会计事项的金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条 银行日记账具体经办人员每月根据对账情况做好各账套银行存款的汇总核对,与各资金存放银行对账签章,收集、整理、装订资金存放对账所有报表。

第六条 国库处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应分账进行核对,国库处依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统计表及财政库存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及时核对财政部门征收入库数、本级收入、国库存款。月初2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的收入表,人民银行月度对账单,填写后加盖主管领导、主管会计印章,并加盖专用公章后,返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七条财政资金各账套与各财政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代理银行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供市财政局国库处上月存款明细对账单,对账经办人进行逐项逐笔核对,对银行已记账,财政未记账,需银行补单据的,市财政局国库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据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国库处补全原始单据。

第八条财政国库资金与存放银行核对一致后,银行日记账经办人员,应对各账套之间银行存款出现负数的情况,出据银行存款在各账套之间的调整表,报处长审批后,通知相关记账人员调整账务。

第九条在核对账务过程中遇到数据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核对,查清原因,落实未达款项。由于工作差错导致账务数据有误,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4:

盐城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财政资金对账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内资金对账是盐城市财政局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与市人行、区财政以及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一定时期内的资金解缴、拨付、清算等进行的对账。

国库处与市人行的对账,以市人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统计表及财政库存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为依据;与区财政、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对账以《盐城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对账单》为依据(见附件二)。

第三条  预算内资金对账分为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进行对账。

月度对账以截止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当年累计数据为准。

年度对账以每个财政年度的累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月度对账。各相关部门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相关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市财政局国库处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条  年度对账。各相关部门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相关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市财政局国库处数据不一致,应在对账单上详细列明,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条  国库处负责预算内资金对账的牵头组织工作,协调对账工作有关事项,编制对账单以及对账单数据准确性的最终核实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盐城市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对账单

科目名称:

会计期间:

日期

凭证号

摘要

收入

支出

方向

余额



上月结转




















































































本期余额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