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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滨建办发〔20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沾化区、博兴县、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北海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各事业单位,各建筑企业:

现将《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和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评价(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综合量化评分及信用评级)、归集、交换、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人防(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滨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 “市一体化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评价、归集、交换、公开、修复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不到位的;

(三)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勘察设计质量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七)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八)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评分、评级与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信用评分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值。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分为企业60分、从业人员100分。在省、市一体化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设限值。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按照《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计算。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计算。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至5年(根据表彰、奖励的等级分别设置期限),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

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同一主体获得的多项资质、资格,取最高资质、资格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十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扣分。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超过60分的,排名前30%(含)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130分以上的。

AA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超过60分的,排名前40%(含)—70%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115—130(含)分的。

A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超过60分的,排名后40%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100—115(含)分的。

B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60分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100分的。

C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评分60分以下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100分以下的。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AAA级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 “红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红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两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实时评价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实时对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并进行实时评级。招标人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天24:00时在网站上公布企业的实时评价得分、评级和排名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根据建筑企业类别实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首次进滨承揽业务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在1个月内进入信用评价系统,外地进滨企业2年内没有信用信息更新的,不再进行企业信用评价。

外地首次进滨企业初始评价,为全市同类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值。获得初始评价后,根据本办法进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的归集、交换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一体化平台,认定、归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知悉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优良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转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发送至企业端。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征集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良好信息审核、不良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实时逐级分别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省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共享机制。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的公开、应用与修复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红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 年,自年度评价为AAA级之日起计算。期满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移出,转为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自列入“黑名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五)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市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列入“红名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对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市、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