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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完善地方质量奖励制度,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1号),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原则上,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个人每年不超过1个。

第四条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

(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者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如前款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注重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和标杆示范意义,通过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工作8年以上;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者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者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申报个人为有关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重点产业链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创新能力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年度评奖事项,会同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市级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对符合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陈述,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