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8〕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每年年初开展上年度工作考核,期中考核在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市政府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与区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共同制定。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自 查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年度考核年主要检查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期中考核年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前2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年主要检查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年度和总体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