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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基〔200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8/15。

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举报。

  1、涉及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贯彻执行有关政策不当,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由局基金处负责查处。

  2、涉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3、举报案件同时涉及上述二项内容的,由局基金处会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查处。

  三、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区、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涉及有关问题的举报。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所属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务机构工作人员涉及有关问题的举报。

  五、对区、县劳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的举报案件,按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