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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市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所属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税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网信、公安、税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相关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相关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商同级网信、公安、税务、人行、通信等部门(单位)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在本市外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营业性保险证明;

(四)必需的车辆终端设备安装证明;

(五)车辆等级评定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部门根据注销相关材料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继续教育。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二)制定与日常经营活动相配套的各项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