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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 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 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技术进口审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 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 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 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 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