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约使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除高架路、桥梁和道路类建设项目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先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书,作为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的前置条件;年取(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先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第六条 节水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供用水及排水情况、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水量平衡图等内容。
发改、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查时,应邀请同级节水主管部门参与节水设施的审查,并根据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水应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