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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字[200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本文第三条第一款自2012年1月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以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最低工资标准管理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07]304号)规定的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并按照权限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维护。以后如有调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资格认定管理

(一)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中的“实际上岗工作”,是指每位残疾人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上岗工作,不上岗工作期间要有相应的病、事假证明(重病或住院的要有医院开的病假证明)。

(二)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中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中的“其他单位”,应分别按照《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和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是指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他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工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三)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二条中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是指民政部门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和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认定意见书。

(四)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除需提交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当月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军残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应的《残疾职工名册》(见附件1);

2、申请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表(对残疾职工做出标识);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对下列情况不予计算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

1、未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残疾人员;

2、未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员;

3、未按月足额缴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四项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

4、未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残疾人员;

5、低于所在旗(县、区)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员。

(六)对于原单位已经提前足额缴纳了当年全年或以后年份四项社会保险、以及仍按月足额缴纳四项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员,现安置其就业的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缴费凭据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对待。

(七)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审批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并就提交的资料依法进行审核,也可进行实地核查,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同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信息维护时,“残疾人证件字号”和“保险证件字号”必须按照原件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如“蒙呼武字第000151号”。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管理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此条款失效】

(二)享受促进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