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发展改革委泰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泰州市分行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发改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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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调用高效,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农发行泰州市分行联合制定的《泰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泰州市分行
2021年11月8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承储企业及相关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
第五条 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按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总量计划的70%开展轮换,年度轮换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泰州市分行制定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分品种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在确保月末库存量的基础上可以多次轮换,推陈储新。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食。轮换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保证粮食品质的前提下,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泰州市分行在年度轮换计划中适当调整轮换期限。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企业申请、部门下达、综合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在轮换架空期内承储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泰州市分行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省和市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可以调整市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延长或缩短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实行不同品种、不同地点(库点)轮换,承储企业需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第三章 轮换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轮换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时审核并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同意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包含调换品种)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轮换入库的粮食经检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要求的,承储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同意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章 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以及有关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查,对储备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和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同意轮换文件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