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盐财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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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盐南高新区财政局、建设一局:
现将《盐城市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盐城市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改善全市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改善全市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发〔2018〕17号)设立。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从2019年起,执行期限5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牵头指导各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年度下达各地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任务;
(三)牵头组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和开展绩效评价;
(四)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对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基础数据、完成工作量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开展县级验收考评,承担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测算、筹措本级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对象,要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人员要实行托底安置。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对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进行奖补,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完成改造户数及专项资金安排以因素法进行确定。对工作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地区,提高10%给予奖补;
(二)对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翻建新建每户补助11000元,维修加固每户补助4000元;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于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事项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年初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改善全市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的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申报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未按时申报的,取消当年度资金奖补。
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改善农房项目验收后组织申报。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于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事项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为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支持各地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采取提前预拨方式,预拨金额不超过每年安排资金量的60%。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年度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计划户数,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各地预拨数,由市财政局予以提前预拨,年底根据实际审核结果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申报时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作为年度资金分配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盐城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奖金、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资金分配、使用、核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一)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二)大拆大建、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的;
(三)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增加乡镇、村级负债的;
(四)破坏历史文化镇村和传统村落,擅自调整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特色村的;
(五)2018年8月底前已进城入镇和搬入集中居住区的农村人口列入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实施计划的;
(六)虚报、伪造完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