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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文件精神,现将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及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关于已申报营业税需补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