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8〕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大会精神,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固废及污染地块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源头控制。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引导企业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安全处置。加快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发展需要。
——过程监管。强化规范化管理,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
——防范风险。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深入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严格涉危项目准入。
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市(区)(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全市统筹解决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者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全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市(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市(区),暂停审批该市(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3.引导企业源头减量。
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
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
4.加快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各相关市(区)要加快推进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2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泰兴苏伊士废料处理有限公司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泰兴市淳蓝工业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3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泰兴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工业废弃物焚烧项目以及泰州市生态保障园0.5万吨/年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靖江市、泰兴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各市(区)应当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加快建成满足本地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
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市(区)或者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当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不具备建设集中焚烧设施条件的,可以申请全市统筹解决。全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未按期建成投运或者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无法在全市统筹解决的市(区),禁止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局)
5.推进协同处置。
市、市(区)应当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照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作为区域处置能力的有效补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物价局、税务局、金融办,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监分局)
6.加快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对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卫计委、环保局)
7.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者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鼓励采用国有资本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国资委)
8.推动危险废物处置市场良性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各市(区)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
(三)强化危险废物过程监管。
9.完善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0.加强转运监管。
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
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市进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11.强化规范化管理。
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