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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 布,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 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维护他们的 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 任,也是在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 重要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

二、 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对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 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 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 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对象实 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 引导、护送力度。

(二) 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 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或流浪儿童保护中 心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 站;对救治性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 行基本医疗救治。各级救助管理站要主动定期开展救助宣传,按 照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三)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学校、

公园、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场 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开展“限讨区”试点工作。在限讨区域内, 公安、城管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

(四)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城区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 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 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生产、经营单位发现 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 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 站求助。广大市民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 助。

(五) 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 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 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予以处理。

(六)探索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 有效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政策规定,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募集资金 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要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民间, 救助机构发展等方式资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 对从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强业务培训, 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既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 际困难,又确保救助工作依法开展,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流 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等 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流浪儿 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 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其中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送当地儿童福利院,6周岁以上至 16周岁以下的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机构要承担起 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 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 治力度。教育工作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教育、公安、 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着力解决危重病人、精神 病人救治难问题。要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 工作中的作用。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应即时派员将病人 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公安、城 管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 须派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 表》上签署意见。

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时与当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