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8〕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医保发〔2022〕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健康重点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新增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等四个门诊特殊病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为规范特殊病种诊断和治疗行为,经研究审定,制定了新增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等四个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详见附件)。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上述病种范围内,且符合诊断标准的,均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具体事项按照《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6〕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处方管理制度。已经纳入台州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参保人员申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允许作为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指定医疗机构,可以开具门诊特殊病种连续处方,开具门诊特殊病种连续处方医生为家庭签约责任医生;开具连续处方的医生名单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已经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7〕106号)中处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信息管理。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实时刷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系统接口改造,通过接入测试验收并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应当开通当地(异地)门诊特殊病种实时刷卡结算功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请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全面贯彻执行,扎扎实实做好医保工作,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让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更加优质、透明和高效的医保管理服务。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四个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新增四个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一、支气管哮喘
1.诊断标准:
(1)出现呼吸困难、胸闷、常夜间加重、发作时间闻哮鸣音等反复发作临床表现,经确诊支气管哮喘或反复发作慢性咳嗽,经确诊为咳嗽变异性哮喘(必要条件)。
(2)肺功能:吸入舒张剂后肺功能测定FEV1/FVC比值降低<70%,并且支气管扩张试验阳性(有可逆性气流阻塞)(参考条件)。
(3)气道反应性测定:PC20<8mg/ml(参考条件)。
(4)行FeNO>35%以上(参考条件)。
——准入标准:必要条件一条+参考条件一条
2.治疗范围:
(1)平喘药。
(2)肾上腺皮质激素。
(3)祛痰药。
(4)镇咳药。
(5)抗感染治疗(限呼吸系统感染)。
3.检验:
X线胸片(次/3月)、肺功能检查(次/3月)、血常规(次/1-2月)、血气分析(次/1-2月)、特异性变异原检测(IgE)(次/1-2月)。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