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建〔2006〕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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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丽水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公用事业正常运转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排、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二)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维护管理;
(三)城市道路、公共厕所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四)城市道路(含街道)照明、公共设施美化亮化;
(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维护;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