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镇价工〔2015〕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及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镇价综〔2017〕117号》规定,保留有效。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改价格〔2013〕2676号)及《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通过建立阶梯价格制度,对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实行分档定价,利用价格调节手段引导用户增强节水意识。对非基本生活需求,要通过价格政策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实现“多用多负担”的公平目标。
二、实施范围
由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户用水量,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准。
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到户价按照第一阶梯到户价3.05元/立方米执行。
三、阶梯水量设置
以年度(满12个月)用水量作为核算周期,按市区家庭人口4人为基础单位,将居民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196立方米(含)以下;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在196立方米以上至28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在288立方米以上。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可提供与该用水地址对应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水费缴费卡(或缴费凭证)等,前往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网点申请核增水量。每户每增加1人,年度各级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9立方米。水量核增有效期为2年,过期后重新申请。
四、阶梯水价和计算方式
三级阶梯水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要求的基本水价按1:1.5:3.0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水价维持现行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不变,即3.0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到户价为3.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到户价为6.07元/立方米。
阶梯总水费按分级累进方式计算,即:在年度核算周期内,用户的用水量在第一阶梯内的部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达到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为第三阶梯用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一个核算周期结束后,水量重新计算。
计算公式:居民用水阶梯总水费=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一阶梯价格+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价格+第三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价格。
五、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政策,其基本水价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水平执行,到户价为3.42元/立方米。适用对象: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医院、民政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村委会、市政环卫绿化消防、平价商店等。
六、加大低收入家庭保障力度
对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将原每户每月按实际用水量最高减免7立方米提高到8立方米。
七、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供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为居民的政策咨询和水量核增申请等提供更多便利。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第二次抄见量执行。
附表:镇江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镇江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
镇江市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阶 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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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用水量
|
基本
水价
|
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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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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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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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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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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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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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用水量≤19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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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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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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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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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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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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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梯次用水量增加49立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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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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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立方米<年用水量≤288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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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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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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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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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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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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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用水量>288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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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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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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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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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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