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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16日

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社会艺术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以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相关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艺术考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全省艺术考级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艺术考级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实施全省艺术考级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三)审批法人单位在江苏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审核法人单位在江苏的艺术考级机构新增专业和考官资格;

(五)指导监管全省艺术考级活动;

(六)督查艺术考级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七)定期对法人单位在江苏的考级机构开展评估;

(八)组织开展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工作;

(九)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成果展演。

第三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考级管理规定;

(二)监管本地区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和艺术考级活动;

(三)承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本地区艺术考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设立及职责

第五条 符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加强对艺术考级工作领导,建立健全艺术考级工作组织管理机制。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常设工作机构应有专门的考级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第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行政管理、承办单位管理、考官管理、考试服务流程管理、安全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单位和考点设置数量,建立健全承办单位调整退出机制,对承办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组织承办单位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与等级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包含考级活动分工、经费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承办协议同时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及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活动应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管理要求》《专业分类要求》《考试服务流程要求》《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开展线上考级活动,应按艺术考级线上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开考专业应使用本机构自编且正式出版发行的考级教材。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开考专业,每考场当日执考人数上限分别为:音乐80人,舞蹈380人,戏剧(朗诵)90人,戏曲60人,曲艺50人。

第十六条 在江苏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承办单位的资格及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考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消防规范及其他有关要求;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