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
丽政通告〔2016〕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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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的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对2016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2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63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168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度农民公寓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9 信息来源: 市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农民公寓廉购价、优惠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告已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