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泰市监反竞发[2023]21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升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化水平,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根据《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等要求,现制定《泰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请参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泰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
1.本指南所称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实施建设,以指导园区内经营者、社会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咨询等活动,具有培育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平台。
2.示范基地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自愿参与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梯度推进,按照“培育一批、建设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逐步完善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
3.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建,支持采取合作共建、平台共享等资源节约方式,探索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
4.本指南旨在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等提供指引和参考,不干涉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
二、工作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具体包括:(1)制定全市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2)指导实施示范基地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3)组织实施国家、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和推荐申报;(4)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5)其他与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工作。
2.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局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负责各地示范基地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具体包括:(1)指导实施示范基地的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2)组织实施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培育、推荐申报;(3)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4)其他与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工作。
三、基地建设
1.遴选培育对象。
(1)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对所属产业集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宣传,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并从自愿申请单位中择优遴选培育对象。
(2)示范基地培育对象以泰州特色产业集群为核心,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产业集聚园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3)遴选培育对象应具有法人资格或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设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管理规范、产业集聚度高,有支撑示范基地运行的必要办公条件、人员等资源保障,具备示范推广服务能力。
(4)遴选培育对象应注重发挥地方积极性,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选择基础较好、规模效应明显、具有产业特色优势的申请单位纳入培育范围,为本行政区示范基地建设和创建省、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储备资源,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2.指导基地建设。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示范基地建设,在相应基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维权联系点,指导培育对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牵头的示范基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领导,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和资源投入。
(2)设立示范基地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提供独立或合署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开展。
(3)制定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
(4)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