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19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五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盐城市市级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7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规划编制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市政府专门设立规划编制专项经费。2015年我局与原规划局出台了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过五年,特别是进入“十四五”期间,新时代对规划编制要求、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等各方面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故此出台本办法。
二、规划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域或市辖区城镇体系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费用;
2.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费用;编制城市总体设计、跨区域城市设计和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概念规划费用;编制拟出让地块规划编制研究方案费用;
3.编制耕地保护、地质矿产、生态修复、全域综合整治和成片开发相关规划费用;
4.编制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海域(海岛)保护利用相关规划费用;
5.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开发利用规划、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