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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弱电管线建设管理,保障通信畅通,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等布设混乱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弱电管线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及迁改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及设施,是指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及承载其的管沟、管道、杆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弱电管线及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弱电管线及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纳入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线以及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线应当与道路主管道做好互通。

  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条 城市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同时满足多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并与现有的管沟、管道实行互联互通。

  城市弱电管线改造需要对道路开挖施工的,严格按照《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要求执行。

  第八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施工规范,坚持弱电管线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且满足多套系统共享需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建筑红线内的弱电管线、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办理接入事宜。

  弱电线路在城镇地段敷设应以管道方式为主。对不具备管道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塑料管保护、槽道或其他适宜的敷设方式。

  新增设的相关附属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确标明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共享的方式使用弱电管线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没有可共享资源段落的,应当采用共建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预留弱电管线,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附挂弱电线路。楼外预设弱电管线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公用弱电管线相连接,且能满足多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主选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不能入地的管线及设施,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进行统一编号,设置产权标识,按照“强弱分设、横平竖直、入管入盒、标识清晰、包扎均匀、多杆(箱)合一、牢固安全”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住宅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为弱电管线建设和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确保通信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弱电管线,影响通信信号传输。



第三章 迁改整治



  第十五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应当遵循统筹安排,超前计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弱电管线的迁改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迁改前采取技术措施对现有线路进行保护,不得私自拆除破坏弱电管线。

  前款所称弱电管线问题,是指现有的废弃线杆、线缆,乱拉乱接飞线,配套箱柜破损、占用人行道、井盖破损等问题。

  第十六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以弱电管线产权单位为主体,协商确定整治方案,将整治任务分解到各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可按街道、网格等划片统筹分配。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弱电管线产权单位提出整治需求。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治需求后确定专人负责,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

  第十八条 弱电管线整治需求单位应当在年底前汇总下一年度的弱电管线整治需求,书面通知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弱电管线产权单位会同需求单位协商确定年度整治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弱电管线入地改造项目,应当事先与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对接,明确地下管线分布等情况,由需求单位与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建设方案。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在具备入地条件后1个月内,完成弱电线路入地迁移改造,原线杆由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在入地改造完成后1个月内拆除;特殊原因需超过1个月的,工期由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需求单位按实际发生迁改费用给予弱电管线产权单位资金补偿,迁改费用标准依据《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损坏改迁赔补方案》执行。

  针对计划外、临时性的整治需求,相关改造流程、资金补偿等事项参照整治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地下弱电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建设单位在地下弱电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弱电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弱电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弱电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弱电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废弃的地下弱电管线拆除后,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向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线缆及附属设施的巡查。对巡查发现或市长热线、数字化城管等反映的飞线、裸露线缆、弱电井盖破损等弱电管线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责任不明的问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分配,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对共建共享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应当由共享单位协商确定管理主体单位。共享单位无法自行确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分配,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