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8〕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根据《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地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1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二类地区: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