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机和小农具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一字[1994]437号 1994-08-03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农机和农机中小农具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为统一税政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其免税范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