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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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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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部门、多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强化措施,全面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高度重视,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二)加强监管,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社区)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明确责任,加强部门通力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幼儿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对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
(四)整合力量,充分发挥群团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和“儿童之家”,开展生活托管、家教引导、课外活动,广泛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会同教育等部门办好村(社区)家长学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五)加强宣传,全面发动社会参与。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三、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深化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网络。县级政府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组织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一是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监测报告机制,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在给予应急帮助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公民、社会组织等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二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属于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四是完善帮扶转介机制。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工作,残联部门做好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四)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