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建执字〔201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对原《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3日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www.ljz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材料及附件统一用A4纸,以下等同)。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汇总表(专业)》(附表1-5)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新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六)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同时具有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办理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必须注销同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若注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主专业的,须将最早申请注册的增项专业变更注册为主专业,原主专业自动注销。
申请主专业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主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8)。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1.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多项注册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选择某项增项专业办理注销注册。
申请增项专业注销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专业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9)。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