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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城政办发〔202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青城政发〔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青岛市城阳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管理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10号)有关规定,结合城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重点项目是指:
(一)每年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筛选,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区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筛选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  区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区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区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区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
(二)区督查考核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督查考核工作。
(三)区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市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统计、地方金融监管、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是本行业、本辖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重点项目筛选申报、工程促建、跟踪督导,并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审批报建、外部配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区重点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建立区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准备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负责准备项目的谋划筛选、推荐申报、服务推进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对尚未纳入区重点准备项目库的事关长远和全局的谋划项目、新签约招引项目、拟引进的优质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按照“必要性、可行性、引领性、支撑性”的原则组织申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估审核后,可纳入区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每年新增的区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区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区重点项目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其中产业项目重点聚焦五大主导产业,严格按规定遏制“两高”项目入库。
第十条  区重点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区重点项目规模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区重点项目;区级国有投资公司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自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对于急需、紧迫的区政府财力新上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申报投资计划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区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及项目主抓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负责以下事项:
(一)每月末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承担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委和各区级国有投资公司是项目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管理、服务推进工作。
(三)区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帮助项目所属单位及时纳统。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上报和发布区重点项目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区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当年区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计划推进的区重点产业项目,视评估情况调整为区重点准备项目或退出区重点项目库。
(二)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产业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场变化、企业战略调整等原因确定停止实施或暂时无法实施的项目退出区重点项目库。
(三)符合区重点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择优增补进入区重点项目库。
(四)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区重点准备项目,调整为区重点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调整要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