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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推新区协调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推新区协调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9〕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要求,全面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推动新区协调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推新区协调绿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依法依规、生态为先、便民利民为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出发点,以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为主要内容,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四个舟山”和海上花园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全面提升,殡葬工作管理机制得到健全完善,殡葬行业服务行为得到基本规范,殡葬领域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文明治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城乡文明出殡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集中办丧工作扎实推进,全市城区集中办丧率达到100%;乡村公益性公墓得到进一步规范,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效果明显。到2030年底,以骨灰存放设施为主,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和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区域覆盖率达到100%,全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

1.优化殡葬服务设施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分步实施”原则,编制《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年)》,在梳理整合现有殡葬资源的基础上,对全市公墓、城乡骨灰堂、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站)进行合理布局,并纳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科学规划殡葬设施的数量和规模,优先建设城乡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合理设置殡仪服务中心(站)。

2.落实惠民政策提标扩面。将在舟山火化的人员全部纳入殡葬基本服务减免对象。对使用生态环保骨灰盒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厅使用费、布袋购置费和生态环保骨灰盒费。完善经营性公墓墓位购置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救助对象和特殊人群的减免力度。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在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和骨灰存放设施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奖补标准,明确奖补方式。

3.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制定出台殡仪服务和公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殡葬服务单位要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用品和服务的足量提供,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增加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或强制消费,不得限制市民自带合法合理的殡葬用品,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殡葬服务。

4.丰富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坚持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引领作用。加强社会殡葬服务机构管理,2019年10月底前,所有殡葬服务机构到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各地要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范、公益惠民的样板企业或组织,鼓励和引导品牌好、口碑佳的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将丧葬民俗服务人员纳入民政部门管理,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管理考核及奖惩机制,规范约束服务行为,引导其成为抵制封建迷信、倡导节俭办丧、弘扬正能量的传播者。

5.巩固提升遗体火化工作。没有推行遗体火化的万人小岛在2020年底前完成殡仪馆建设。各殡仪馆要严格按照节能环保要求,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火化炉环保后处理设备安装。遗体运送由各级殡仪馆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担。偏远海岛乡镇(街道)等殡仪馆无法实施遗体运送的特殊区域,由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指定相关单位或组织实施运送。

(二)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6.开展文明治丧活动。严格施行文明治丧要求,禁止在限定区域主次干道从事出殡漫游、绕行及燃放烟花爆竹、抛洒纸钱、鼓号奏乐、路祭念经等殡仪活动,确保到2019年底本岛中心城区全面实现文明出殡。到2020年底,两区及新城、普陀山-朱家尖区域所属的乡镇(街道)建成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实现文明出殡;到2021年底,两区及新城、普陀山-朱家尖区域城乡全面实现文明出殡;两县按照两区工作进度顺延一年推广,到2022年底全市实现文明出殡。认真总结丧事工作经验,出台城乡文明出殡行为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治丧工作长效机制。

7.提升集中办丧服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广场、公园、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违法违规停放尸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和念经做道场等殡仪活动。加强城区集中办丧场所建设,2020年底前,定海、岱山和新城区域要完成殡仪服务中心的新建和扩建工作。依托县级殡仪服务中心辐射周边乡镇,偏远海岛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殡仪服务点,逐步推进集中办丧由城市向渔农村延伸。各级殡仪服务中心(站)要规范机构内办丧行为,制定文明办丧标准化规程,落实集中办丧优惠政策。

8.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把文明治丧写入村规民约或社区公约。各地要探索改革丧葬习俗,控制办丧规模,压缩办丧时间,禁止大操大办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建立村级红白理事会报送制度,推动理事会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改革行为进行处罚。积极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摒弃低俗愚昧的祭扫方式,提倡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古人。

(三)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9.控制公墓传统墓穴建设。停止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建设中心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服务辖区内亡故人员安葬和坟墓拆迁安置。2026年起,全市公墓停止传统墓穴建设,一律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2031年起,所有公墓停止销售传统墓穴,完成由传统墓穴安葬向节地生态安葬转型。规范坟墓拆迁安置工作,鼓励实行骸骨二次火化。

10.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重点发展城乡骨灰堂等立体式安葬,到2030年底实现骨灰存放设施全覆盖。鼓励倡导树葬、花葬和草坪葬等生态式安葬,各县(区)要在2022年底前建成一处以上节地生态安葬陵园。积极推广骨灰撒海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建设海葬祭奠场所,修缮海葬纪念碑,完善网上祭祀平台,加强海葬文化宣传,提升“舟山海葬”品牌形象。

(四)健全完善殡葬管理机制。

11.完善殡葬设施审批机制。建立健全殡葬设施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建立殡葬设施用地管理机制,加强殡葬用地保障。新(扩)建殡葬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办理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对未经合法审批的历史遗留殡葬设施,要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有序处置。

12.健全殡葬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殡葬执法资源,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提高殡葬工作执法水平。乡镇(街道)要正确履行殡葬管理职责,规范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违规殡葬行为的劝阻和查处。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13.建立身后事联办机制。深入推进殡葬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和群众眼里“一件事”标准,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公安、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多部门身后事联办平台,通过统一受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死亡证明出具、遗体火化、户口注销、补贴发放和待遇停发等事项办理流程,实现身后事“一站式”服务。

(五)规范殡葬领域重点事项。

14.规范私墓建设和管理。加大“青山白化”现象整治力度,健全发现机制,对公墓区域外散埋乱葬和私自违法建墓,特别是建造大墓、豪华墓、住宅式墓地等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平毁或迁移;对“四边”区域内影响环境面貌的老坟,要通过绿化覆盖等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强老坟修缮管理,明确修缮标准,禁止以修缮名义扩建老坟。加强我市墓料加工和销售企业及坟墓修建人员管理,从源头制止殡葬违法违规行为。

15.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制定出台《舟山市公墓管理办法》,明确墓位建设标准,统一墓位建设式样,规范公墓运营管理,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所有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要按规定面积建造墓位,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独立墓位不得超过0.7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墓位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实施,按照一年一报原则到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从严控制墓位预售,除向高龄老人预售并确保自用外,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方可办理墓位购置手续,拆迁墓安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存放本乡镇或本村死亡人员骨灰,禁止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或进行对外销售牟利、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16.规范殡葬领域其他事项。加强殡葬用品市场和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封建迷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医院尸体停放场所管理,禁止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销售丧葬用品或开展殡仪服务行为。加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禁止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营利性殡葬服务行为,禁止违规建设、经营骨灰存放设施。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和文明治丧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殡葬改革工作任务清单及考核办法,着力抓好落实惠民政策、倡导移风易俗、规范公墓管理、推进节地生态葬等重点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和在丧事活动中违纪违规的部门(单位)或公职人员要严肃处理。乡镇(街道)要设立殡葬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文明治丧、公墓管理、骨灰跟踪、殡葬宣传等工作。

(二)优化队伍建设。发挥乡镇(街道)殡葬管理员和社区、村殡葬工作服务人员作用,结合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积极开展殡葬改革服务引导和政策宣传工作。规范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着力打造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殡葬人员队伍。加强殡葬专业技术人员培育,重点在遗体入殓、殡仪服务、火化设备维修、公墓规划设计等领域引入和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全市殡葬工作服务水平。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殡葬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和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以及推行文明治丧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相关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基本殡葬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扩大宣传引导。以清明等传统节气,在殡葬服务机构、广场公园等场所开展殡葬文化宣传,有效利用舆论媒体监督作用,引导群众转变传统观念、革除丧葬陋习,树立厚养薄葬、生态环保的新风尚。通过各类殡葬文化主题活动,逐渐增强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知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殡葬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