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盐价规〔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南新区分局,盐城市社会福利院: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了《盐城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4日
盐城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和《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护理院等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同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二)县(市、区)可参照市实施细则执行,也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另行制定同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填写《盐城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申报表》(见附表),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
定调价报告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要提供);
(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五)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价格部门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实施成本调查或监审,明确成本核算方法。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 伙食费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伙食费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