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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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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规范市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扬发〔2009〕54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扬发〔2019〕36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扬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扬州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市区社区治理与服务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市区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项目示范、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不包括已通过核定基数下达各区的社区运转经费补助资金(含社区工作者工资自然增长机制部分)。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两部门共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使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区治理与服务示范项目,主要用于对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项目、实验区进行奖补;评估“十佳社区”、“明星(示范)社区”并实施奖补。

(二)社区治理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从业人员培训与居民调查、社区治理与服务规划、宣传以及其他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发展的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三)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民政局根据社区治理与服务规划和工作要求,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社区治理与服务示范项目。

1、项目的申报评审。市民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考核评估办法,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要求以及申报对象、评估标准;各区民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后择优向市民政局报送;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根据评估结果选出创新项目、“十佳社区”、“明星(示范)社区”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