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 〔2008〕 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精神,及时、动态地了解北京地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基本情况,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将其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落实责任部门、受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流程。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的动员、宣传、组织管理和备案信息的保存、归档,保证备案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二、备案工作将启用《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