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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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同配合下,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我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增长趋势,特别是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应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救助工作体系。
(四)为使救助对象及时返乡,救助管理站要主动谋求跨区域合作,与有关省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互直接接送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协调小组牵头部门的职责,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举报电话,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和打击解救等工作;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要配合公安、外侨办、台办做好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救助人员的返乡救助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工作。要积极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等人员时,应当护送到属地救助管理站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送往属地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对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及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救助人员,要确认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要及时进行处置。同时,要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秩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