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 ( 扬府发〔2019〕138号 )规定,修改内容:将第三项第3条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删除第六项中的“房产实测绘按1.0元/㎡的标准收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力创新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效率,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开放市场、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机制,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采用“一次受理、一次收费、一次测量、分编报告”的方式实施联合测绘, 逐步建立标准统一、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测绘服务市场,达到“一次测绘多处用,数据共享降收费”的工作目标。
二、联合测绘的内容及实施范围
联合测绘是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扬州市区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进行规划竣工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和房产实测绘等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本方案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包含市区范围内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
三、从事联合测绘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
1. 应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测量(包括规划测量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测绘资质证书;
2. 具有25名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从业人员;
3.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4. 业绩和服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 依法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
四、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作业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公布的联合测绘中介机构目录清单中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联合测绘服务,签订联合测绘服务合同。
委托备案。联合测绘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项目基本信息表、测绘项目批准文件、测绘项目合同;国土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