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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4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的贯彻落实,我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要求,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庆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商其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第十条 区域节能审查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当场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