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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综治办、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为确保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顺利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项工作已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各区应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落实监护人责任的实施方案,切实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有效落实。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见附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14日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看护管理补贴的申领遵循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本地居住且接受本地管理。

第四条看护管理责任的认定及补贴发放按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共同居住地进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一式三份),阅读看护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

1.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联系社区精防医生提供);

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残疾证者)。

第六条监护人确定分为初审和复审。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进行审核。

1.村(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患者监护人认定,在申请表上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复审,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留存一份档案。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审核结果由村(居)民委员会反馈给申请人。审核通过的,通知监护人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每年4册,每3个月使用1册,按时间顺序编号和记录)。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七条审核过的申请表,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监护人本人保存。证明材料原件在初审完成时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存档。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定期与辖区内申请补贴的监护人联系,了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情况及监护人履责情况。督促监护人自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之日起,每3个月提交一本手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进行履责情况认定。

第九条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分为常规审查与认定、年度审查与认定和即时审查与认定三种。

1.常规审查与认定。每月进行一次,在相对固定时间内进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组长,召集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残联专干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对当月达到常规审查周期的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集中进行认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要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认定监护人在3个月周期内的履责情况和实际履责时间,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填写内容并签字。

常规审查与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情况进行认定;

(2)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3)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以及被监护人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

(4)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5)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当发生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应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上予以记录。

2.年度审查与认定。已完成4次常规审查与认定的,在第4次审查结束时即可进行年度审查与认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月”为单位统计上一年度中实际履责时间,进入发放环节。

具体内容包括:

(1)年度内4次常规审查与认定的情况。

(2)年度内以“月”为单位计算的实际履责时间。

3.即时审查与认定。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情况时,可进行即时审查与认定。

具体内容如下:

(1)被监护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地。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补贴发放。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履责能力。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补贴发放。

发生以上情况时,由村(居)民委员会即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提交审核材料,经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按规定的补贴发放方式,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审核与认定完成后,记录手册等材料应交给街道(乡镇)存档,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

1.迁出:由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开具《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后,可申请即时结清补贴。

2.迁入: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按简化程序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入。

简化程序: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迁移通知单、居住地证明材料和已接受迁入地社区卫生服务的证明,参考原居住地申请的复印件,只改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住地信息即可提交街道(乡镇)审核,加快审理进程。审核通过后,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联系、常规审查、年度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监护人变更时,不适用简化程序,必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一条补贴金额的计算。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个案管理小组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实际履责时间,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年度应发补贴金额。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履责天数发放补贴。

监护人未履责,被监护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之前已完成即时结清看护管理补贴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领看护管理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的确认与发放。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通知通过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开户银行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发放金额并签字。民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并备注“监护人补贴”以方便监护人查询。

第十三条下一年度继续申请补贴的,监护人直接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新的《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即可,无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发生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未规定的情形时,由市级相关部门协商后做补充说明。各部门可依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本人依照《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规定,自愿申请领取看护管理补贴,保证履行以下看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干事、民政专干等组成)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社区康复活动;

(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医嘱配合相关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协助公安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本人自愿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以及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同意按照《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之规定,在满足各项领取条件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情况下,领取相应补贴。

申请人:

年月日

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与被监护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被监护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址: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地址:


初审意见


经审核,确定申请人         作为患者          的监护人,在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后领取补贴。

审核人: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             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审核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附后。

附件2


街道(乡镇)

村(居)委员会




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样式)





2016-2017年度

第()周期

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2、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3、社区精防医生:


4、社区民警:


5、残联专干:


6、民政专干:




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日常记录表


监护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共同居住地住址


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联系电话


被监护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精防档案编号


每日情况:(由监护人填写)

日期

服药

情况

精神

状态

是否参加

社区康复活动

是否入住

福利机构

是否发生

危险行为

是否

住院治疗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日期

服药

情况

精神

状态

是否参加

社区康复活动

是否入住

福利机构

是否发生

危险行为

是否

住院治疗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看护管理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


本周期内

看护管理

审查意见

1、监护人是否履行对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是/否

村(居)民委员会专员:

1、有无肇事肇祸行为。有/无

2、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

社区民警:

1、是否申请免费服药或自购药品。

是/否

2、配合接受日常随访。是/否

3、患者按时按量服药。是/否

4、住院及相关情况。

精防医生:

1、是否有流浪救助情况。是/否


民政专干:

1、是否持有残疾证。是/否

2、是否具备参加社区康复活动的条件。

是/否

3、是否在有条件时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是/否

残联专干:

本周期内

监护人实际

履责时间*

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或住院治疗的时间

经审核,实际履责时间为个月。

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补贴发放

审查意见*

鉴于监护人已履行/未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同意/不同意发放看护管理补贴(元)。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小组成员首先确认有无发生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等情形时,参考相关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进行认定。补贴发放仅限于完成年度看护管理责任或符合即时申领条件的情形。


附件3

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迁出通知单】

患者:身份证号:

监护人:

迁出地:迁出时间:

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

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公章)

注:迁出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出情况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在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时告知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其他相关成员。

【迁入通知单】

患者:身份证号:

监护人:

迁入地:迁入时间:

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

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公章)

注:迁入通知单复制三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入情况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在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时告知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其他相关成员。





《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22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6年2月,中央综治办要求,各地要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引导监护人承担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北京市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方面积极作为,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前期充分调研走访的工作基础上,于2015年12月31日,由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在本市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看护补助制度,激励监护人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办法》采取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和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共同审核,对落实看护管理并且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给予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支付。这项政策对所有在京居住、接受精神卫生服务管理的京籍患者,其监护人在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后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覆盖人群超过5.8万人,受益范围远远超过中央文件确定的奖补对象,实现了更广泛意义上的惠民,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

实施监护人补贴政策,有利于提高监护人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落实;有利于建立健全以居家监护为基础的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体系;有利于完善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北京市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职能,促进首都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大发展。

2016年1月11日,市政府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前期的工作;2月14日,六部门又印发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具体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2月29日,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进行了系统内培训,标志着该项惠民政策正式步入实施阶段。目前,各区正加紧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暂行办法》共12条,包括:总则、被监护人(患者)与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各部门对履责情况的认定;申领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不再给予、停发整年、按月停发的情形;居住地迁移的办理;部门职责、管理和监督以及职责解释等。《实施细则》共15条,包括:依据、申请原则、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范围、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材料、资格审核、档案保存、手册发放、履责认定、迁移手续、补贴计算、补贴发放、继续申领、解释部门以及实行日期等。

2015年底,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首都综治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2016年2月,六部门联合又印发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标志着该项政策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全市约5.8万名患者的监护人在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治等家庭责任后,将可以申领相应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在本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在档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其共同居住的监护人可以申领看护管理补贴。

二、领取条件

监护人须履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经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认定,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时,方可领取补贴。

三、领取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进行记录,定期提交给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进行履责认定,符合条件者每年可领取补贴。

四、补贴标准

每月200元,全年最高2400元。符合认定条件者可足额领取。

五、发放原则

涉及看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六、发放方式

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的实际履责时间进行发放。

七、其他相关规定

全市16区全面实施该项政策,各区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监护人申领时可向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咨询。

1.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看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2.哪些情况下不再给予补贴?

不再给予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包括: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3.哪些情况会停发整年的补贴?

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包括: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肇事肇祸行为。

4.哪些情况下会停发部分的补贴?

(一)被监护人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四)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5.实际居住地迁移该如何办理?

被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迁移时,由监护人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同时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迁移通知单》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重新提交申请。

6.提出申请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联系社区精防医生提供);(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残疾证者)。

7.如何进行履责认定?

监护人每3个月向居委会提交一次《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由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进行认定。发生特殊情形时可以进行即时审核与认定。

北京市的精神卫生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几年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也借此机会做一简要介绍:我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康复体系;出台了《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规章制度;形成了综治部门牵头抓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为核心单位,其他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格局;特别是率先在全国推行了面向全市户籍居民的门诊免费服药政策,2013-2015这三年取得的成效非常显著,参与人数由12484人升至23473人,参与比例由25.6%上升至41.1%,年度经费投入由1067.9万元上升至3030.85万元,人均费用由每年855.4元上升至1291.2元。2013-2015年财政累计投入5884.19万元。在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救治救助水平、降低患者医疗支出、提高生存质量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作用。开展了多元化的精神康复服务和科普宣传、实施阳光长城心理健康促进的四心工程,增进公众心理健康;同时科学开展心理救援和心理危机干预;推进信息化建设,创新管理模式,截至2015年底,全市在册管理患者57909人,全年在册管理率为88.72%,在册规范管理率为82.11%,年在管规范管理率为92.55%,病情稳定率为98.63%,规律服药率为76.38%,几项工作指标均处于国家领先水平。为首都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