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 〔2008〕 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
为规范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的管理,健全我市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及时、安全,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及时、安全的血液保障,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采供血机构储血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为健全我市供血网络,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及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储血点设置
采供血机构储血点是采供血机构供血业务的延伸,由各采供血机构依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置,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储血点可单独设置或挂靠在医疗机构内。
二、储血点职能
储存采供血机构的合格血液,负责向采供血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发放临床用血。不得开展血液采集、加工、分离和检测业务。
储血点储存血液的质量控制及血液供应均由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
三、储血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施
1.房屋布局及流向合理。应设有血液储存区、发放区、值班室、办公室等功能区域。
2.储血点应具有空气消毒、空调设施,且通风、光线良好,并应远离污染区域。
(二)仪器设备
储血专用冰箱(4℃)
低温冰柜(-20℃以下)
血小板恒温震荡保存箱
以上每种设备至少2台,互为备份
(三)设施
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污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具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配备传真机、直拨电话。
四、人员配置及要求
(一)人员编制
按储血量大小或供应单位数量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24小时值班的要求。
(二)任职要求
1.储血点主任应具有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2.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3.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储血、发血工作;
4.每年接受岗位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与血液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有责任对供血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发现的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